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雲之萁雲幸如徐顥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7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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