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連麗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鐘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須按月給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