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函駿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查被告行為時為成年人,告訴人於案發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
,有年籍資料在卷可參,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告訴人之身體自主權,明知告訴人為少
年,正處於身心成長階段,竟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出手觸摸告訴人之胸部,造成告訴人心理上之恐懼、厭惡,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及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暨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孫偲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佾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305號被告甲○○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號居嘉義市○區○○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曹合一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BM000-H111025(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同事,知悉A女就讀高職二年級,係未滿18歲之少年。甲○○於111年8月18日22時11分許,在2人任職之嘉義市○區○○○路000號「○○○○○○店」內,見A女正抬手操作打卡機,認有機可乘,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自A女後方以右手撫摸A女之右胸乳房位置,A女受驚迅即掙脫。
二、案經A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告訴人A女之指訴。
(三)性騷擾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表各1份、案發過程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0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係成年人故意對未滿18歲之告訴人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指稱被告於111年8月18日21時50分許至同日22時11分間,在上揭店內,趁告訴人整理飲品及清洗洗手台時,2度以手碰觸告訴人胸部性騷擾得逞部分。經查:此部份經被告否認;而依卷附案發過程監視錄影光碟之內容,未能確認此部份屬實;告訴人亦指稱伊檢視過監視錄影內容,因拍攝的角度及被物品擋到,所以伊也無法自錄影內容確認是何時發生等語。此部份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訴,欠缺其他積極證據佐證屬實,本諸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應認此部份之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檢察官李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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