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盧璽任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盧順 、 盧佳屎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告 余景登 即 盧金樹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盧西卿 被告 李衍志 即 王金山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盧金樟 被告 盧士釘 被告 盧仕全 被告 盧三郎 被告 盧勝雄 被告 盧川博 被告 李富明 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盧旺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盧西卿、李衍志即王金山之遺產管理人、盧金樟、盧士釘、盧仕全、盧三郎、盧勝雄、盧川博、李富明、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盧旺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55元【註: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0.8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0,900元/平方公尺;原告盧璽任持分即權利範圍24分之1,因此,本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155元。計算式:310.8㎡×10,900元×1/24=141,1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