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盧璽任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盧順盧佳屎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告 余景登盧金樹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盧西卿 被告 李衍志王金山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盧金樟 被告 盧士釘 被告 盧仕全 被告 盧三郎 被告 盧勝雄 被告 盧川博 被告 李富明 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盧旺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盧西卿、李衍志即王金山之遺產管理人、盧金樟、盧士釘、盧仕全、盧三郎、盧勝雄、盧川博、李富明、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盧旺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55元【註: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0.8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0,900元/平方公尺;原告盧璽任持分即權利範圍24分之1,因此,本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155元。計算式:310.8㎡×10,900元×1/24=141,1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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