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金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金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金易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丕銘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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