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折合銀元陸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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