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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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七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誠嘉興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安○○○區○○路○○號法定代理人丙○○住相對人乙○○住
身丁○○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壹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之計算書中已退還之原審送達郵費新台幣六十八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確定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杜孟珍~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捌仟伍佰捌拾元││├─────────────┼─────────────┼──────────┤│原審郵票費用│肆佰肆拾貳元│退還貳佰參拾捌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柒拾元││├─────────────┼─────────────┼──────────┤│共計│玖仟壹佰玖拾貳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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