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張文村 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肆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