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丙○○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7,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