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31號聲請人 顏灶生 相對人 顏林桂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序號6關於桃園縣○○區0000000000地號面積「23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253」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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