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47號聲請人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俞玲┌─────────────────────────────────────┐│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和峰開發股│台灣銀行股│99年4月30日│9,048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徐三和│永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