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1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梁治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所明定,查本件被告乙○○,其住所地為南投縣水里鄉民和村忠信巷62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