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查被告現因肺癌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化學治療,但於99年9月10日發生氣胸,目前接受胸管引流中,仍有呼吸困難等症狀,暫時不適合出庭,此有臺灣台中監獄函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9年9月2日診字第0990900661號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顯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廖欣儀法官傅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