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春華 被告 吳進益 上列被告吳進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160號),經原告黃春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黃沛文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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