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告 郭德聖 被告 張明河
張明凱 張瑞美
秋竹 喇嘛
蔡明哲 林瑞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以原告主張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0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028㎡×公告土地現值3,422元/㎡×原告權利範圍2/27=514,0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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