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0二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黃雅萍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救字第一三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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