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乙○○、丁○○、庚○○、己○○、甲○○、丙○○在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辛○○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叁付及賭資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