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五號聲請人 李江川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業獲勝訴裁判確定,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又上開事件係經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八號裁定確定,聲請人於該裁定事件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亦未聲請核定該裁定事件之律師酬金,自毋庸核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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