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二號聲請人 郭自強 即郭自強建築師事務所即被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嘉義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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