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頌明 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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