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號聲請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四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六號、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四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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