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 戴茂松 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4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2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