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緩字第36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妨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毒偵字第3194號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8年10月5日確定,然被告於99年5月31日死亡,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毒品1包(毛重0.91公克,驗餘淨重0.10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0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8月18日草療鑑字第0980800095號鑑定書在卷可按,故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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