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陳胤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淑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此兩筆土地遭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壞賠償予原告」,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第77條之13規定,就前項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按該金額依附表所示標準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