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300號聲請人逢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曾燦 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曾燦「玲」之姓名誤繕,請以書面更
二、相對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聯絡電話。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