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435號債權人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業已判決確定,聲請人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95年聲字1074號裁定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為此聲請本院發給支付命令云云。
三、按聲請人所取得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聲請人持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已足作為執行名義,聲請人既已達到其保障私權之目的,則本案顯然欠缺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