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三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六元││├─────────────┼─────────────┼──────────┤│郵票費用│二百六十七元│聲請人繳納郵資三百四││││十元,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退還聲請人郵││││資七十三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元││├─────────────┼─────────────┼──────────┤│共計│二萬五千五百六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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