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九三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罪嫌重大,且所犯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王雅苑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