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4號3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毒)│(施用二毒)│├────────┼──────────┼──────────┤│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1.11至95.6.13採尿│95.1.11│││液前回溯96小時內│至││││95.8.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2728號│95年度毒偵字第2728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32號│95年度訴字第2726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11│95.11.03│├─┼──────┼──────────┼──────────┤││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32號│95年度訴字第27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2.05│95.11.22│││││撤回上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3826號│96年度執字第3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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