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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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181號聲請人達來速廣告實業社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惟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受款人為達來速廣告實業有限公司,且依票據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記名票據之轉讓應以背書方式為之。然聲請人並非票據受款人,另無以背書證明其權利。
是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票據權利,自不得據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