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0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現金卡借貸部分之「違約金」起算日為何?如有誤載,並應更正。
㈡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