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80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慶榮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相對人為慶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或慶榮國際有限公司
或慶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當事人欄、聲請事項欄與狀附本票發票人不一),請確認相對人正確姓名。
㈢若本件相對人為慶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業於民
國97年10月9日經授中字第097352249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