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6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張廷圭

被告 吳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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