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湧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慶隆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