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77號再抗告人甲○○
丁○○乙○○丙○○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抗字第17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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