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36號上訴人丙○○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536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21,500元(依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核定價額核計,見本院卷第一宗第135、13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