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黃秀嬌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