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151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被告 黃怡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未經合法送達,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