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四二號
聲請人耕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輝成 訴訟代理人 王嫚麗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九十年九月一日│壹拾貳萬貳仟壹佰│GP八000四一││││司 王作京 │行││玖拾貳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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