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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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范釋育 被告 張鈴三
張嘉修 張光次 張詠淇 李潔淳 張能 銜韋 張錦鳳 張錦英 張人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7,444元【計算式:140.84㎡×4,100元/㎡×1/10=5萬7,4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原告及被告張鈴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張○○氣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