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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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繼承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周利富
周惠淑 周惠芳 蔡宜玲 蔡宜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項冬菊 間請求代位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辦理遺產稅申報,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漏未表明請求之法律上依據,經本院先於民國110年5月28日通知補正,原告並未補正,本院再於110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莊茹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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