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10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請人 吳秉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該股票發行公司「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查明係設於高雄市○○區○○○路○○號,而該址係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股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仟股│1│1000││├──┼───────────────┼──────────────┼────┼───┼────┼───┤│0002│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不定額股│1│60││├──┼───────────────┼──────────────┼────┼───┼────┼───┤│0003│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不定額股│1│106││├──┼───────────────┼──────────────┼────┼───┼────┼───┤│0004│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不定額股│1│93││├──┼───────────────┼──────────────┼────┼───┼────┼───┤│0005│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不定額股│1│100││├──┼───────────────┼──────────────┼────┼───┼────┼───┤│0006│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不定額股│1│68││└──┴───────────────┴──────────────┴────┴───┴────┴───┘附記:
一、聲請人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時,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例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法院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