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3年9月14日犯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501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