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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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7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24號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原審法院93年度毒聲字第1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6月18日釋放,並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14、269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於95年10月2日縮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10月21日16時15分許起回溯至24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高雄市○○區○○○路○○號13樓之59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5年10月21日13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口查獲,經採尿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之尿液經具備鑑定尿液中毒品反應專業能力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法確認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醫院檢體編號F-95609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95年11月10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F-95609。姓名:甲○○。查獲時間:95年10月2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檢體編號:F-95609;採尿日期:95年10月21日。受檢者姓名:甲○○)各1份附卷可按(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960000520號卷第9-11頁)。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被告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原審法院93年度毒聲字第1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6月18日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反面),其於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自應依法追訴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於95年10月2日縮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原審因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要件,原審不及適用該條例第7條之規定於裁判時減刑,尚有未合,被告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施用,經觀察勒戒不起訴處分後,猶不知悔悟,且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甫於95年10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同年月21日16時15分許起回溯至24小時內某時再度施用毒品,顯無戒毒之心,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茱宜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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