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84號附帶上訴人 陳秀峯
陳堯峯 陳剛峯 陳蘭峯 兼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陳瑞峯 附帶被上訴人 陳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陳秀峯等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128元【按就第一審判決駁回其等請求附帶被上訴人陳財福拆除系爭112-1地號上之丁-丁’部分,核定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28,8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112-1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9.31(平方公尺)(即丁-丁’之面積)=1,132,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