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原告 吳宗潤 被告 蕭毓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蕭毓賢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毓賢涉嫌詐欺原告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規定,原告關於該等被告部分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即應予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依據,應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