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08號上訴人 李溢洋 住雲林縣○○鄉○○村○○路○○○巷○○號上訴人 梁馨予 住彰化縣秀水鄉○○村○○巷00號被上訴人 楊雅裕 住苗栗縣○○鄉○○村○○路○○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04l元,除已繳1,500元外,其餘l34,54l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