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東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東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東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貽閔 被告 陽信平 上列被告陽信平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蔡立群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竹瑩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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