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上易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易字第5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延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