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債權人 潘羚方 債務人高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金每日加付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